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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通过省人大审议

阅读次数:4563 信息来源: 省交通运输厅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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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2年10月1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对我省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作出了全面规定。《条例》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县道按照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现有农村公路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
    为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条例》规定了养护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落实,明确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除拨付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外,应当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为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全面保护,《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明确相应的人员或者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同时授权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条例》加大了对农村公路超限的治理力度,规定超限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擅自超限行驶的,将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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