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干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六汽党字〔2012〕2号
所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干部队伍建设,大力推进企业干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司实际情况,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经总公司党委研究,特作出如下若干规定:
一、加强企业干部的监督。
要按照“教育于前、管理于前、慎重处理、加强监督”的工作思路,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工作机制。要把民主监督和组织监督、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做到廉洁自律,防微杜渐。
1、民主监督。建立和完善干部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开好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真诚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领导班子内部相互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落实完善企务公开、党务公开制度,确保职工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要坚持对领导干部的年度民主测评,对得不到多数员工信任的干部,要进行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教育无效的,劝其辞职、免职或解聘。
2、媒体监督。对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报道和评论,所涉及到的本企业干部的各种违法、违纪、渎职、腐败等行为,党委要本着对组织、对企业、对干部本人负责的精神,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细致地核实,并视情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3、纪律监督。全司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总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办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单位主要领导要对班子成员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要认真受理职工群众的来信、来访,对涉嫌违规违纪的干部,经调查核实后,依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依照企业相关规定和国家法规作出相应处罚。
4、社会监督。要高度重视服务对象(旅客、学员、承包业主、经营客户)对企业干部的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以及网络投诉,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整改结果或查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二、强化企业干部的管理。
强化企业干部的管理,对于企业干部加强学习,改进作风,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增强忧患意识、危机意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1、教育培训。总公司在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的基础上,应采取各种方式,对干部进行经常性的、系统的、多层次、多方位的教育培训,引导和推动干部意识与观念的转变、更新,不断适应新形势、新环境、新条件和新任务。总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与修养,不断改进作风,树立领导就是服务、领导就是责任的时代精神。
2、考核考评。考核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公正客观。党委将坚持走群众路线,依据岗位规范、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制,严格按照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内容,继续采用年度述职述廉或年度民主测评等方式对中层干部进行分类考察,并建立警示谈话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通过考察考评,对测评不称职票占半数以上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或警示谈话,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考察情况。凡连续二年测评不称职票占半数以上的干部要予以劝其辞职式免职(解聘)。
3、内部交流。建立完善干部交流制度,坚持“相对稳定、适当调整、因才使用、完善结构”的原则,并依据考核考评的结果,对干部的工作岗位作出适当调整,确保班子合理组合、完备协调。干部交流要同回避制度、重要岗位轮换和培养锻炼干部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要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对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干部,要就地免职。干部的调整、交流由党委主要领导或行政主要领导提议,经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4、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为加强企业干部队伍建设,拓宽选人和用人渠道,党委将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有计划地选择适合本方式的职位、岗位,逐步在全司范围内推行中层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竞争机制,其程序按上级组织部门要求执行。
5、培养后备干部。总公司党委将以对企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注重发现和培养后备干部。力求做到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迁就照顾,树立对年轻干部看主流、看潜力、看发展和注重工作实绩的观念。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要注重在经营管理第一线发现人才、在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和急难险重任务的完成过程中发现人才。要按照培养提高、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总公司将建立内部后备干部人才库,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企业后备干部队伍,确保企业管理者队伍后继有人。
三、免职、辞职、降职。
根据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企业中层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事宜。
1、免职(解聘)。企业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
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及达到企业内部规定年龄退出领导岗位或提前退休的;
②群众信任度低,连续两年民主测评“不称职”票占半数以上,经组织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 的;
③因失职、渎职、发生主责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④因犯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理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受到处分,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⑤生活腐化堕落、道德品质败坏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⑥工作没有责任心,令不行禁不止,经组织批评教育并提出限期整改拒不改的;
⑦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上级指令或不服从工作调动的;
⑧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2、辞职。实行企业中层干部辞职制度,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①自愿辞职:企业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提出辞去职务的, 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②引咎辞职:企业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要经组织调查,明确应承担的责任。
③责令辞职:企业干部任职期间在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组织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经组织调查核实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下达《责令辞职通知书》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现职。
3、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进行:
①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认为工作能力较弱已经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
②因体制改革、机构重组或其它工作原因需要调整的。
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选拔和任用程序,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四、企业干部 “六不准”。
为切实推进干部队伍廉洁自律,进一步端正党风、行风和社会风气,党委提出企业干部“六不准”规定,要求全体干部务必严格遵守。对发现违反“六不准”规定的,将视其情节批评教育、警示训诫、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企业干部 “六不准”的具体内容为:
1、不准直接参与与企业主营业务相悖的经营活动;
2、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3、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经营业主、服务对象聘金、礼品、娱乐消费和以各种理由向其借款;
4、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5、不准拉帮结伙、搞内耗、严重影响班子团结;
6、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其他应明确事项。
1、列入统一管理的企业中层干部,指由党委任命的,或总经理聘任的,以及党政联席会议批复的,现职中层正副职经营管理人员。
2、根据工作需要,所属各单位及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聘任的助理、主任、科长和班组长等管理人员,不列入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序列。
二О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