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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超限运输处罚听证案件尘埃落定

阅读次数:3667 信息来源: 市公路局 发布时间:20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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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六安市人民法院对六安市东方运输服务公司所属的皖NA40##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一案作出判决,维持驳回原告赵某某、六安市东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行政处罚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4年7月16日凌晨,市公路局直属分局治超执法人员在312国道汪家行流动治超点附近巡查时发现一辆车牌为皖NA40##的六轴货车疑似超限,随即路政执法人员将该车引导至汪家行流动治超点进行过磅检测,过磅结果显示为81.8吨,车货总重超75吨。直属分局和相关部门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货运经营者处以3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该车驾驶员和车主对处罚决定存有异议,依据相关法律,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2014年7月29日上午,六安市公路管理局就该案件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2014年10月,六安市东方运输服务公司不服六安市公路管理局对该车作出三万元的罚款决定,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安市裕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六安市公路管理局是交通主管部门,有权对在道路上运输超限车辆进行查处。六安市东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皖NA40##货运车辆运输黄砂81.8吨,超过《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未经批准驾驶货车总重超过75吨”限额,事实清楚。六安市公路局在处罚过程中履行了告知听证等,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程序合法。经庭审没有证据证明六安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驳回原告赵某某、六安市东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该判决,向六安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六安市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了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至此,为时近一年的我市首例道路违法超限运输听证案件最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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